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问答专题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篇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篇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纵深推进,国家及地方规划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十四五”期间,重庆市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新的规划类型及规划名称涌现。《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提出的规划环评实施范围、规划环评类别、规划环评审查等方面内容已不完全适用于当前规划体系。200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明确,“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以下统称《范围》)。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落实《范围》要求,推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根据《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据此,为厘清新时代我市规划体系,更好指导规划编制机关规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深入调研工作基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进行了修订。
"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自2024年3月13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同时废止。
"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从规划环评实施范围、规划环评类别、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规划环评审查等方面提出17条意见,并首次以名录的形式对12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进行细化。
"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明确规划编制机关一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二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三是落实《关于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454号),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信息、规划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负责;四是落实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五是已批准的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六是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报告规划审批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