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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废城市建设篇

答: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建立重庆市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制度。   (二)开展调查监测与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环境风险状况。   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到2023年年底完成首轮全市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以及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到2025年年底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等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源头管控。   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全面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保障产品安全。   (四)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新污染物减排。   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和完善绿色制造标准,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监测;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和养殖场(户)用药监管。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推动农药减量控害,提高农药利用率。   (五)深化末端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   加强新污染物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交流。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平台。   

  答:到2025年年底,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并动态更新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答:新污染物是指已经排放或可能排放到环境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一般认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2021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并要求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组织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规划对象和目标。   1.规划对象。本规划包括8个类别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置厂(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以下简称“生活污泥”)、污染土壤和病死及病害动物处理设施(包含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侧重于养殖畜禽部分),不包括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自行配套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2.规划目标。到2025年,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短板明显提升,薄弱领域设施建设明显加强,设施区域布局总体平衡,医疗废物应急体系初步构建,处置能力区域协作、共建共享的机制初步形成,全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逐步完善,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固体废物环境基础设施网络逐步建成,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方面,到2025年,建成9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区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大幅提升。危险废物方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总体匹配,薄弱领域设施建设明显加强,设施区域布局总体平衡,川渝地区危险废物利用能力区域协作、共建共享的机制初步形成。到2025年,铝灰、生活垃圾飞灰、油基钻屑、含油金属屑、化工废盐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大幅提升,利用处置能力力争达200万吨/年。医疗废物方面,到2025年,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更加完善,平战结合的体系基本形成,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常规集中处置能力达210吨/日以上,增加渝北、永川等7处应急设施,应急处置处置能力达150吨/日,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生活垃圾方面,到2025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生活垃圾焚烧能力达2.48万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能力占比达65%,产生量超过300吨/日的区县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建筑垃圾方面,到2025年,城市建筑垃圾收运率达95%,安全处置率达95%,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70%,其他区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其他类固体废物方面,到2025年,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达9007吨/天,城市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置量基本达到100%,乡镇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基本达8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置活动更加规范,二次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全市污染土壤终端处置能力和处置需求达到供需平衡,转运出场的污染土壤得到及时、规范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更加完善,无害化处理能力有效提升。   

答:(一)《规划》的编制是贯彻落实固废法、国家及我市重工作部署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七十六条、九十条,明确要求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明确,要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快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7号)均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出了要求。   (二)《规划》的编制是加快提升我市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需要。   一是现有设施与城乡发展需求不匹配。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将达到或接近达到其设计使用年限或库容,亟待改扩建;全市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等集中处置能力基本满足现状需求,但部分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还存在缺口;受建筑市场影响,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集中处置能力不稳定;建筑垃圾、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布局滞后;污染土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能力和水平存在短板。现有处置能力不能满足未来全市发展需求。   二是区域处置能力不平衡,如渝东北、渝东南尚未建设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远郊区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能力不足。       (三)《规划》编制有相应的工作基础。一是2018年经市政府同意,编制印发了《重庆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2018—2022年)》,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规划实施,能力快速提升。本《规划》既是延续,又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设施。二是2019—2021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处置规划》),作为重庆市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送审稿,该《处置规划》成果即将移交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本《处置规划》是在2035年规划基础上,抽取的“十四五”近期布局内容并加以完善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