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咨询问答库 > 问答专题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适用对象是什么?

日期:2024-03-26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相关新闻: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的政策解读
规划编制机关环境影响评价主体责任包括哪些?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核心内容包括哪些?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修订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一图读懂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视频解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渝环〔2024〕38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