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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执法篇

    答:本预案适用于在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有关区县(自治县,含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开州区、武隆区、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以下统称区县)发生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安全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中对防范和处置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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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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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7年1月1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9号)。随着机构改革工作深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面临的环境风险、环境应急资源等不同程度发生调整或者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健全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安全,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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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置行政处罚公开专栏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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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满三个月后,可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申请提前终止公开。申请提前终止公开的,应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提交提前终止公开申请和相关佐证资料,同时做出守法承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相关佐证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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