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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执法篇

《应急预案》共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附则等8个部分,以及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环境应急资源储备清单表、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通讯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单位通讯录、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值班通讯录、环境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通讯录、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等8个附件,主要对以下6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预防和预警。按照市政府、生态环境部及市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新增应急值守内容,补充事件接报信息,新增预警发布“两微一端”新媒体渠道。(二)应急响应。根据应急监测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增加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应急监测的内容;同时,更新信息报送系统,删除已撤销部门,并增加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要求。(三)后期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增加依法公开调查评估相关内容的要求,并规定了公开方式。(四)应急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在应急队伍保障中增加区域分中心监测队伍,在应急技术保障中更新应急指挥系统。(五)附则。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处室(单位)职能职责的调整和细化,对局指挥中心工作组、成员单位的名称和应急职责进行了更新或修订。(六)附件。根据预案文本的调整,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修订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更新环境应急资源储备清单表、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通讯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单位通讯录、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值班通讯录、环境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通讯录、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等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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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分局和直属单位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跨区县行政区域的较大或区县请求支援的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重污染天气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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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办法着重解决了自动监控管理4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体现了重庆特色。     (一)压实了各方责任。明确了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主体责任,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明确了数据有效性要求。明确排污单位自行审核数据有效性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并明确把“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执法的依据。     (三)细化了违法情形认定条件。对涉及自动监控的主要违法情形分别细化了认定条件,既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也便于执法人员使用,有利于形成有效震慑。     (四)强化了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针对设备厂商、运维商和比对监测等第三方参与或协助造假等问题,从设备源头封堵造假空间、运维过程全程留痕、存在隐患退出正面清单等方面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措施,有效解决问题发现难、证据固定难、案件查处难等执法监管中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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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办法包括正文与附件2部分,其中正文共21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建设与运维、数据管理与数据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定义、解释和实施时间等;附件主要涵盖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环境违法情形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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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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