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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篇

问: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编制有什么背景和依据?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重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两次亲临重庆视察,并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把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全面落实在重庆大地上这条主线,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系列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进一步筑牢,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成效显著。“十四五”时期是全市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问: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有哪些主要内容?答:《规划》共10章36节,主要阐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和“十四五”期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实施机制等。《规划》第一章至第二章,总结分析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提出“十四五”时期全面开启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新征程的总体要求;第三章至第八章,提出了六方面战略任务,包括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总抓手引领绿色转型、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第九章至第十章,提出工程项目和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一是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总抓手引领绿色转型,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深化能源结构转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扎实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二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聚焦“治水、育林、禁渔、防灾、护文”,划定落实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三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关键领域、关键指标上实现新突破,早日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美好愿景,为老百姓带来更多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把乡村建设成为令人向往的美好家园,使山水、田园、城市、乡村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四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生态环境风险要素防控力度,健全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稳定风险,坚决担负起维护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五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统一谋划、一体部署、相互协作、共同实施川渝两地生态环境工作。加强区域联防联治,深化与西部和长江经济带有关省市交流合作。六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我市生态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提高生态环境精准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能力,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机制,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问: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有哪些核心指标?答:为落实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规划》共设置7项核心指标,涵盖节能降碳减排、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等方面:到2025年,节能、降碳指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四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分别减排4.32万吨、0.18万吨、3.68万吨、1.06万吨;74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分别达到国家明确的目标,即97.3%和92.6%;森林覆盖率由52.5%提高到57%,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升到4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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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验先投”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形。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3)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二条规定,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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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报告内容纳入环评文件,一并编制、报审,由环评文件审批部门依法审批,不需单独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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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办法还未出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控:一是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二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第四条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三是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 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道、铁路等线性项目, 应当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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