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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篇

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策略,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减缓气候变化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本途径,指通过能源、工业等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较长时间的调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碳汇,以稳定和降低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减缓气候变化速率。适应气候变化则是通过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风险识别与管理,采取调整措施,充分利用有利因素、防范不利因素,以减轻气候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潜在风险。我国一贯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亟需差异化构建适应气候变化区域格局。《国民经济发展十四五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和评估,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部门联合发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提出新时期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主要目标、重点领域、区域格局和保障措施。2022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指南》,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启动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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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查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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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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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制定、修改管理规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时限,由业主共同遵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并依法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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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明确因声环境保护需要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标准和情形。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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