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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篇

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始施工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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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海事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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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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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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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把“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内容纳入了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2年6月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为深入贯彻落实《噪声法》,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噪声法》第七条和第八十九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了《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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