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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篇

答:以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工业用地(M)为例,以产业园区规划调整或修订后最不利的生态环境影响考虑,将该兼容用地视为工业用地(M),再以此对照《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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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划编制机关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应在调整或修订方案中对规划实施后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重点分析规划生态环境合理性,确保规划实施不降低区域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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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一致。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调整或修订草案报送审批前,将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至原出具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生态环境部门,由该生态环境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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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有关要求编制。产业园区规划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有关要求编制,其章节设置与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主要针对规划调整或修订内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部分章节编制内容可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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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试行)》,若产业园区规划发生其列举的第二条任一情形,规划编制机关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若产业园区规划仅发生其列举的第三条任一情形,规划编制机关应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若产业园区规划既发生其列举的第二条任一情形,又发生其列举的第三条任一情形,规划编制机关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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