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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篇

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试行)》从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布局5个方面界定了15种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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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均适用于《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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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区县环评行政审批能力情况,本次修订调整赋予了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肥料制造(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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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北碚区管辖区域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和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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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跨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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