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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管理篇

对已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一次监测进出水浓度,同步开展比对监测,并完成结果报送;对未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设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报送进出水浓度监测数据,2000吨(含)/天以上规模的按每月一次进行报送,2000吨/天以下规模的按每季度一次进行报送,鼓励各区县对进水浓度和水量按月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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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要确保进出水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监管。2024年底前,处理规模在2000吨(含)/天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完成出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鼓励2000吨/天以下的、有条件、处于敏感区域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出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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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运输、贮存、处置或利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数量、流向、处理处置等信息,实现污泥可追溯、可查询,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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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干管权属单位全面排查污水一级干管及其接入口旱季排污、雨天溢流点位,深入摸清溢流底数,系统开展污水溢流综合整治;2024年汛期结束后,全面厘清一级干管及其接入口溢流时间、溢流频次、溢流水量、溢流水质底数,建立溢流台账并动态管理;到2026年底,城镇生活污水年溢流总量减少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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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提升生活污水处理质效,确保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特制定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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