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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污降碳管理篇

答:《通知》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能力建设、督促落实各方责任等三个方面提出实施保障措施。《通知》中明确,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指导重点排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核查机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客观规范的开展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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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0日前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审定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后,方可申请项目减排量;已审定通过的减排量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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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主要考虑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减排项目开发成本和减排收益等因素,将工程类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不超过5年,碳普惠类减排项目计入期不超过10年,生态碳汇类减排量计入期不超过40年。工程类项目从项目额外性分析,经5年的扶持周期,可有效补充前期开发成本;考虑我市正在构建良性闭环碳普惠模式,在此,给予碳普惠类项目10年的过渡期;鉴于生态碳汇类前期投入大、公益性强,回收期长的特点,此类项目需要长期稳定社会预期,对此,将生态碳汇类计入期确定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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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ER可用于重庆市碳市场配额履约抵销(工程类、生态碳汇类、碳普惠类抵销比例另行规定)、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会议(活动)碳中和等。生态碳汇类核证的减排量可用于司法认购,具体项目范围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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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的项目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符合保守性原则;二是符合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方法学;三是产生于2021年9月14日之后;四是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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