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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篇

答:《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将涉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分级的各类文件要求进行了整合,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部令5号)规定“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上收到市局;《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建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引调水工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进一步细化为新建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配套引水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局审批。通过这些举措,大大方便了建设单位和各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使之只需看《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一个文件,就知道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哪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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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25年3月13日实施,实施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1〕12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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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比渝环〔2021〕126号文件,本次修订调整涉及审批权限上收11处(水库,引调水工程,风电、光伏电站,水电站,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港口码头,铸造,碳素制品,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部分上收并调整表述3处(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农药及中间体生产);下放8处(不跨区县的高速公路,不跨区县的铁路,不跨区县的城市轨道交通,年用溶剂型涂料10吨及以上的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短流程炼钢,铝矿、镁矿等采选,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项目);调整表述7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运输机场、一类通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除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以外的炼油、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以及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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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次修订总体遵循6个原则,一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有关要求,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上收至市局;二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要求,“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慎下放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铅蓄电池、电镀项目仍由市局审批;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对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和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上收至市局;四是项目类别及表述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保持一致;五是大型主题公园、汽车整车制造由省级政府、省级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仍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六是《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未明确要求由省级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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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24年9月14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明确“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规定,修订调整了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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