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规〔20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的要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质量,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施行的范围并优化审批流程,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条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中等环境风险范畴[*]以内),并纳入《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以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1.按相关管理要求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所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按要求编制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的工业园区(集聚区)。
2.依法依规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外实施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专业技术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等类别。
二、实施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时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或“常规审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按建设单位选择的审批方式按程序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对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不得无故不予办理。
建设单位可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系统“渝快办”或行政审批大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1.建设单位勾选“告知承诺制”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网上申报的电子版涉及盖章的部分需提交带章扫描版);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线上提交的电子版涉及盖章的部分需提交带章扫描版);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提交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纸化”“减量化”申报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
在“渝快办—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业务表单—申报方式”中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常规申报”或“无纸化申报”。选择“无纸化申报”的,进入“渝快办—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上传材料”;选择“常规申报”的,前往行政审批大厅报件。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审批申请表是否勾选“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以上涉及网上申报的材料,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相应情况或递送相应文件。
(三)拟批准生效的条件。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和拟审批决定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当日启动受理公示,期满当日启动拟审批决定公示,公示时间共计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收到反对意见等情况,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等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属实并且属于不能批复的项目收回《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同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或者经核实不属于不能批复的项目,《批准书》生效。《批准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四)审批文件送达。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受理后,常规申报的项目现场即可领取该建设项目的《批准书》;无纸化申报的项目,加盖电子政务印章的《批准书》通过网络当日推送;鼓励各区县全面推行环评审批使用电子政务印章。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且该项目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立案查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时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失信记分累计达到或直接记为限制分数的,按照相关要求不得受理其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通过后,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等文件要求,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督检查台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计划抽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环评文件,进行质量复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发现存在不属于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经2023年12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2〕140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乔雷、张利霞;联系电话:88521845、89181725。
附件:1.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
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模板(适用告知承诺制)
3.建设单位承诺书
4.环评机构承诺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
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
项目类别 |
实施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表) |
备注 | |
一、农业01、林业02 | |||
1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三、渔业04 | |||
5 |
内陆养殖0412 |
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 | |||
9 |
铁矿采选081;锰矿、铬矿采选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 |
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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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 | |||
10 |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贵金属矿采选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 |
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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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0 | |||
11 |
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项目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 |
12 |
化学矿开采10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 |
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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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
15 |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
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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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植物油加工133 |
除单纯分装、调和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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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制糖业134 |
除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生产之外的其他项目 |
单纯分装的除外 |
18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除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之外的其他屠宰项目;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的肉类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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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产品加工136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
20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
不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制造;淀粉制品制造;豆制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除外 |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 |||
21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方便食品制造143;罐头食品制造145 |
除单纯分装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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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乳制品制造144 |
除单纯混合、分装外的 |
|
2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除“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之外的其他项目 |
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 |
24 |
其他食品制造149 |
盐加工;营养食品制造、保健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无发酵工艺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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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酒、饮料制造业15 | |||
25 |
酒的制造151 |
除有发酵工艺之外的其他项目;含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 |
单纯勾兑的除外 |
26 |
饮料制造152 |
有发酵工艺、原汁生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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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烟草制品业16 | |||
27 |
卷烟制造162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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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纺织业17 | |||
28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 |
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后整理工序涉及有机溶剂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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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纺织服装、服饰业18 | |||
29 |
机织服装制造18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服饰制造183 |
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有洗水、砂洗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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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 |||
30 |
皮革鞣制加工191;皮革制品制造192;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 |
除有鞣制、染色工艺之外的其他项目 |
无鞣制、染色工艺的毛皮加工除外;无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制品制造除外 |
31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 |
全部 |
无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除外;羽毛(绒)制品制造除外 |
32 |
制鞋业195 |
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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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 |||
33 |
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 |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含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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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人造板制造202 |
除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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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 |
采用胶合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
十八、家具制造业21 | |||
36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
除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22 | |||
38 |
纸制品制造223 |
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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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 |||
39 |
印刷231 |
除年用溶剂油墨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激光印刷除外;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除外 |
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 |||
40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
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 |
|
41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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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 | |||
47 |
化学药品原料制造271;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
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48 |
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 |
除有提炼工艺之外的其他项目;含醇提、水提的 |
单纯切片、制干、打包的除外 |
49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含有机合成反应的药用辅料制造;含有机合成反应的包装材料制造 |
仅组装、分装的除外 |
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28 | |||
50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 |
单纯纺丝制造;单纯丙纶纤维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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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生物基材料制造283 |
单纯纺丝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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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 |||
52 |
橡胶制品业291 |
除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之外的其他项目;含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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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塑料制品业292 |
除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
55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 |
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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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
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不含干粉砂浆搅拌站;不含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 |
57 |
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 |
除平板玻璃制造之外的特种玻璃制造、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 |
电加热的除外;仅切割、打磨、成型的除外 |
58 |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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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陶瓷制品制造307 |
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筑陶瓷制品制造;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年产150万件及以上的卫生陶瓷制品制造;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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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 |
除“石棉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之外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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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 |||
63 |
钢压延加工313 |
除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之外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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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 |||
64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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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金属制品业33 | |||
66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 |
除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67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除有电镀工艺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使用有机涂层之外的其他项目;含喷粉、喷塑、浸塑和电泳;含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和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的; |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68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 |
除黑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有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 |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
69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
除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
70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
除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 | |||
71 |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除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含仅组装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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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
除“机车、车辆、高铁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73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
除“造船、拆船、修船厂;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
仅组装的除外;木船建造和维修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74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
除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75 |
摩托车制造375 |
除摩托车整车制造、发动机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含仅组装的摩托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发动机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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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
除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之外的其他项目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
77 |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
除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
78 |
计算机制造391 |
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 |
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79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
全部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 |
80 |
电子器件制造397 |
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 |
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81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
印刷电路板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 |
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82 |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
全部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 |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40 | |||
83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
除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
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 |||
85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 |
四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 | |||
86 |
金属制品修理431;通用设备修理432;专用设备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电气设备修理435;仪器仪表修理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 |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87 |
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 |
燃气发电;单纯利用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 |
|
88 |
水力发电4413 |
除“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常规水电;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之外的其他项目;含更换发电设备的增效扩容项目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89 |
生物质能发电4417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垃圾填埋气发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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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陆上风力发电4415;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 |
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 |
|
91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 (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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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 | |||
93 |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2(不含供应工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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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房地产 | |||
97 |
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 |||
98 |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
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之外的其他项目 |
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 |
四十六、专业技术服务业 | |||
99 |
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油气资源勘探);二氧化碳地质封存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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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
103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方式之外的其他项目 |
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 |
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07 |
粪便处置工程 |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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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卫生84 | |||
108 |
医院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 |
除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之外的其他项目 |
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 |
109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 |
除新建之外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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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110 |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学校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111 |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112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
113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所)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114 |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 |
除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之外的其他公园;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及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115 |
旅游开发 |
缆车、索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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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影视基地建设 |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项目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敏感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17 |
胶片洗印厂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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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119 |
加油、加气站 |
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加油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121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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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动物医院 |
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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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水利 | |||
125 |
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建设项目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126 |
引水工程 |
除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含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配套引水工程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
130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除新建30公里(不含)以上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之外的项目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配套设施除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四级公路除外 |
131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次干路、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新建快速路、主干路;城市桥梁、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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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改建铁路 |
除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之外的其他项目;含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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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铁路枢纽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枢纽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37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43 |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
除“新建、扩建航道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之外的其他项目 |
环境敏感区: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
146 |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点: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47 |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项目 |
环境敏感点: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五十五、核与辐射 | |||
165 |
输变电工程 |
仅工业园区内的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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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仅工业园区内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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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名录中序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中序号一一对应。
2.涉及新增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化学需要量、氨氮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明确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3.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附件2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模板(适用告知承诺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号
××(单位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项目代码:××)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相关要求。根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及防范环境风险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职责实施。
此批准书生效时间为公示期满之日起自行生效(受理和拟审批决定同步接续公示,共计十个工作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情形、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或其他不能审批的情形,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202×年××月××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环评机构。
附件3
建 设 单 位 承 诺 书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三)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本项目环评文件载明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八)本单位已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交的环评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并认可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因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本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勾选“告知承诺制”的)本单位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并知晓相关规定内容,承诺履行主体责任,承担未履行承诺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撤销环评批复、恢复原状等);
(十)(勾选“告知承诺制”的)本单位已知晓受理即领取的批准文书在法定公示期(10个工作日)结束后生效;本单位已知晓,公示期满如果收到反对意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5个工作日内核实不能批复,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单位承诺按要求退回批准文书,承担撤销环评批复产生的一切后果。在甄别核实意见期间,本单位承诺主动参与核实工作,不组织施工建设;
(十一)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4
环 评 机 构 承 诺 书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三)本单位对该环评文件负责,不存在复制、抄袭以及资质盗用、借用等行为,同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对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将该环评文件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如存在将不属于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接受信用惩戒等处罚。
环评机构(盖章):
编制人员(签字):
[*] 中等环境风险范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属于中等环境风险范畴以内的建设项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满足本文规定的条件下,可实施告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