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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26

202312,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3〕7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2018年起,市生态环境局推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历经试点、完善、深化等阶段,已构建相对完备的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度。此项改革工作成功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全国审批服务类信用承诺典型案例,荣获“2023年度重庆政务信用应用优秀案例评选十佳场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强化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制度建设。

此次强化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学促干的具体举措,也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全面推广信用承诺的具体实践

二、目标和意义

总结我市前期工作经验做法、吸纳京沪浙粤等地工作亮点,在现行政策举措基础上做“加法”,进一步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制施行范围,优化完善工作程序,切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助企惠企政策,助力世界银行对重庆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

三、主要内容

《通知》细化了实施条件、调整了实施范围、优化了申报流程等。

(一)实施条件细化。

在实施条件中明确实施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项目,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境风险属于中等范畴以内,响应世界银行对重庆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

(二)实施范围调整。

在结合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吸纳京沪粤浙等地作亮点、总结我市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现行实施的44大类100小类优化调整到45大类104小类,具体优化情况如下。

一是吸纳京沪浙粤等地开展的环评告知承诺审批项目类型。参照浙江、广州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将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属于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类型纳入,全力支持我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

二是进一步充实项目实施类型。遵循“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且环境风险属于中等范畴以内的判定原则,把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类型能纳尽纳,增加水力发电、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建设项目小类。除重庆市不涉及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较大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建设项目大类以外,实施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类型已占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6号)所列项目类型的80%以上。

三是紧密衔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版)修订工作。将原执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建设项目大类以及“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经济林基地项目”等建设项目小类不纳入环评管理,相关项目建设可不再办理环评,此次同步调整出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

四是优化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类型结合前期实践反馈,潜在社会稳定性影响较大的项目,如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等建设项目环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的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执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至20211231日结束;目前已不再实施,此次作相应调整

(三)申报流程优化。

一是充分结合期出台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纸化”“减量化”申报的通知》,颗粒化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要素,将申报材料由现行4项精简为3项,压减率25%;开发电子印章功能,全面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无纸化”申报、“数字化”审批,为企业提供网上申请、审查、审批全流程“无纸化”服务,企业无需再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真正实现“全程网办”“零跑动”“不见面”审批,切实减轻企业经济及时间成本。

二是将已印发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2140号)中的即受理即可领取环评批复等相关内容整合到《通知》拟批准生效的条件”、审批文件送达等部分,即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或者经核实不属于不能批复的项目,《批准书》生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受理后,常规申报的项目现场即可领取该建设项目的《批准书》无纸化申报的项目,加盖电子政务印章的《批准书》通过网络当日推送;鼓励各区县全面推行环评审批使用电子政务印章”等

(四)突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要求,在受理时发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失信记分累计达到或直接记为限制分数的按照相关要求不得受理其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是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好属地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文件要求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督检查台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监管,落实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质量复核,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发现存在不属于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实施时间。

20241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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