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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补充技术要点》印发后,在风险评估阶段,采用非污染点连线法估算土壤污染分布范围,是否还需要提供大、小两个数值?

日期:2026-03-11

采用非污染点连线法估算土壤污染分布范围时,是否提供大、小两个数值不做硬性要求。在划定土壤污染分布范围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重点关注超标点位及周边用于划定污染范围的监测点位的地形地貌特征(如陡坡、陡坎等),各点位土壤表面起始高程应基本位于同一水平面,其高差应不大于2米;二是水平方向上,应尽量采取不超标点位间最短距离连线框定污染边界;三是在垂直方向上,需不同点位剖面样品高程进行横向对比确定污染深度;其中,VOCs的污染范围以非超标样品采样深度区间划定,重金属、SVOCs的污染范围以超标样品所代表的采样深度区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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