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132 | [ 发文字号 ] | 渝环办〔2026〕8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7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8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补充技术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在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过程中,部分区县和有关单位向我们咨询、反映了一些技术问题。我们组织有关专家、有关单位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形成了《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补充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联系人:周利强,88521935;罗程钟,8853701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热点解读:
在《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补充技术要点》印发前已经完成了初步调查,初步调查阶段部分点位取样深度不满足基岩或者8米,在详细调查时,是否需要对这些点位重新进行采样?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补充技术要点》规定采用非污染点连线法划定修复范围时,按照10米网格进行土壤监测,如果一个连片区域在详细调查时20米网格布设的点位全都超标,仅在污染点位外围边界布设土壤监测点位是否满足要求?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补充技术要点》规定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检测分析全过程原则上应由同一个实验室完成,报告编制单位在上述环节中如何开展工作?如果涉及检测项目分包,分包的项目是否由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进行样品采集工作?
按照规划地块边界开展调查时,调查范围内涉及非工业用地的区域,其调查采样要求是否可以按照《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补充技术要点》非工业腾退地块的非重点区域要求执行?
开展简易调查为什么要提交地块空间信息等附件佐证资料?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补充技术要点》印发后,在风险评估阶段,采用非污染点连线法估算土壤污染分布范围,是否还需要提供大、小两个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