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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中提及的声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什么?

日期:2024-09-11

答:《噪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区域规划调整、引导产业布局和用地结构优化的科学依据,也是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噪声法》中多条噪声监督管理的条款均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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