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型和轻重程度进行区分:一是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公开期限三个月;二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公开期限六个月;三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公开期限一年;四是行政处罚同时被实施查封扣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五是按日连续处罚的,公开期限两年;六是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的,公开期限三年;七是行政处罚同时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开期限三年。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情形的,以公开期限最长的为准。公开期满且已履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