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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渝环规〔2024〕3号)的政策问答

日期:2024-04-01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渝环规〔20243号)政策问答

问:为什么要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

答: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是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也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202371日,新修订《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施行,进一步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进行规范。近年来,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同时,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不断深入,各类社会主体守信践诺局面的基本形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实现川渝两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基本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适用范围

答:市、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在哪里公开

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置行政处罚公开专栏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型和轻重程度进行区分一是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公开期限三个月;二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公开期限六个月;三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公开期限一年;四是行政处罚同时被实施查封扣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五是按日连续处罚的,公开期限两年;六是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的,公开期限三年;七是行政处罚同时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开期限三年。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情形的,以公开期限最长的为准。公开期满且已履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个工作日内撤相关信息。

问:已公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公开吗?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可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满三个月后,可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申请提前终止公开。申请提前终止公开的,应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提交提前终止公开申请和相关佐证资料,同时做出守法承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相关佐证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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