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渝环规〔20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规〔2018〕40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对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优化调整。
一、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下列建设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
(一)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和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跨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的建设项目。
三、北碚区管辖区域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和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助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规范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信用监管、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规范审批人员行为。强化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审查,靠前服务,提高效率,确保环评文件审批质量。
五、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不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力量,强化人员教育培训,配备专业仪器设备,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保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现有基础上提升行政审批能力后,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程序依法依规适时调整《目录》。
六、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加强监管,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严格落实。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1〕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024年修订)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目录(2024年修订)
项目类别 |
生态环境部 |
市生态环境局 |
区县生态 环境局 |
一、水利 |
1.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
1.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2.引调水工程:新建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配套引水工程)项目。 |
其他 |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
3.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4.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5.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6.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7.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8.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4.风电、光伏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5.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8.非金属矿采选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土砂石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不含河道采砂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含尾矿库的土砂石开采建设项目(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不含河道采砂项目);化学矿、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含尾矿库的化学矿、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井盐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井盐采选项目。 |
其他 |
三、交通运输 |
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10.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11.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
9.港口码头: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单个泊位1000吨级以上的干散货(煤炭、矿石)码头;新建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10.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
其他 |
四、制造业 |
12.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13.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
11.石化:全部炼油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除外);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电石生产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12.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除外);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13.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1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肥料制造(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15.汽车整车制造。 16.表面处理项目(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17.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有电镀工艺的)。 18.铅蓄电池制造。 19.纸浆制造和造纸(含废纸造纸)。 20.有染整工艺的纺织和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纺织。 21.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铁合金冶炼。 22.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不含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 2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贵金属矿采选。 24.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25.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26.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的铸造项目。 27.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
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审批本辖区内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11-13、15-27项以外的制造业建设项目;其他区县审批本辖区内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以外的制造业建设项目 |
五、环境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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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
其他 |
六、研究和试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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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
其他 |
七、核与辐射 |
14.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不包括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15.放射性:铀(钍)矿。 16.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
32.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台、差转台项目;全部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33.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34.射线装置:全部项目(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项目除外)。 35.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36.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37.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
其他 |
八、涉密工程 |
17.绝密工程:全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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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行业 |
18.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
38.大型主题公园 |
其他 |
注:1.跨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2.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