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渝环规〔2025〕2号)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市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分级审批规定”)于2021年10月以渝环〔2021〕126号文件印发。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明确“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为此,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了修订调整。
二、制定依据
本次修订调整,主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规定。
三、主要目的意义
本次修订是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对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四、制定过程
2024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分级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意见,并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分级审批规定(送审稿)》,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
五、主要内容
对比渝环〔2021〕126号文件,本次涉及审批权限上收11处(水库,引调水工程,风电、光伏电站,水电站,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港口码头,铸造,碳素制品,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部分上收并调整表述3处(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农药及中间体生产);下放8处(不跨区县的高速公路,不跨区县的铁路,不跨区县的城市轨道交通,年用溶剂型涂料10吨及以上的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短流程炼钢,铝矿、镁矿等采选,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项目);调整表述7处;详见《目录》。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目录(本次修订与2021年对比表)
项目类型 |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2021年版) |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本次修订) |
变化类别 |
一、水利 |
/ |
1.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
上收 |
24.跨区县引水工程; |
2.引调水工程:新建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配套引水工程)项目。 |
上收 | |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
1.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除外); |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
调整表述 |
2.重庆市境内的±4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电项目;重庆市境内的220千伏及以上交流输变电项目。 |
/ |
调整表述,并调整到“七、核与辐射”中 | |
/ |
4.风电、光伏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5.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8.非金属矿采选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土砂石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不含河道采砂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含尾矿库的土砂石开采建设项目(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不含河道采砂项目);化学矿、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含尾矿库的化学矿、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井盐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井盐采选项目。 |
上收 | |
三、交通运输 |
/ |
9.港口码头: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单个泊位1000吨级以上的干散货(煤炭、矿石)码头;新建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
上收 |
3.运输机场、一类通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
10.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
调整表述 | |
4.高速公路; |
/ |
不跨区县的高速公路、铁路项目下放 | |
5.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建铁路项目(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 | |||
22.城市轨道交通(不新增占地的停车场改建除外); |
/ |
下放不跨区县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 |
四、制造业 |
6.汽车整车制造; |
11.汽车整车制造。 |
保持不变 |
7.表面处理项目(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
12.表面处理项目(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
保持不变 | |
8.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13.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有电镀工艺的)。 |
部分下放,下放“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 |
9.铅蓄电池制造。 |
14.铅蓄电池制造。 |
保持不变 | |
10.纸浆制造和造纸(含废纸造纸); |
15.纸浆制造和造纸(含废纸造纸)。 |
保持不变 | |
11.有染整工艺的纺织和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纺织。 |
16.有染整工艺的纺织和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纺织。 |
保持不变 | |
12.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 |
17.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铁合金冶炼。 |
下放“短流程炼钢”,上收“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 |
13.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冶炼、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14.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18.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不含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 |
调整表述 | |
15.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1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贵金属矿采选。 |
下放铝矿、镁矿、铋矿、镉矿、钛矿、钠矿、钙钛矿采选等 | |
16.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平板玻璃制造。 |
20.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21.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
调整表述 | |
17.除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以外的炼油项目,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以及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项目; 18.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电石生产项目; |
22.石化:全部炼油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除外);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电石生产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
上收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其余调整表述 | |
19.煤炭加工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 |
23.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除外);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24.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
上收农药及中间体,其他调整表述 | |
20.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肥料制造(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单纯纺丝的除外);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
25.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肥料制造(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
下放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项目,其余保持不变 | |
/ |
26.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的铸造项目。 27.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
上收 | |
五、环境治理 |
23.生活垃圾发电; |
28.生活垃圾发电。 |
保持不变 |
25.专业电镀园区(集中加工区)污水处理设施; |
29.专业电镀园区(集中加工区)污水处理设施。 |
保持不变 | |
26.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
30.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
保持不变 | |
六、研究和试验发展 |
/ |
31.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
上收 |
七、核与辐射 |
27.电磁辐射项目: 100千瓦及以上广播电台、差转台项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的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 |
32.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台、差转台项目;全部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
调整表述 |
28.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甲、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29.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
33.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34.射线装置:全部项目(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项目除外)。 35.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36.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37.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
下放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项目,其他调整表述 | |
八、涉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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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行业 |
21.大型主题公园; |
38.大型主题公园。 |
保持不变 |
六、适用对象
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将编制好的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实施时限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25年3月9日实施。
八、注意事项
一是跨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二是北碚区管辖区域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和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三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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