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
排放检验新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环〔2019〕76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经济信息委、公安局(分局)、市场监管局(分局);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经济运行局、公安分局、市场和质量管理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质量检查总队;各整车生产企业;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
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 号),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为加强交通污染控制,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高排放车辆管控,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法依规依标落实相关工作,特制定《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新标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6日
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
新标准的工作方案
2018年9月27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我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50/344—2010)及《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50/345—2010)地方排放标准废止。为加强交通污染控制,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依规依标落实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稳定在300天以上。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开展我市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非免检车辆和在用汽车在我市范围内的环保定期检验。对按照新标准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稳步有序推进我市贯彻落实新标准相关工作。
三、实施阶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新标准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任务,提出时间节点要求,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及保障措施等,统筹推进我市贯彻落实新标准工作。
(二)加强新标准宣传。
加强新标准等内容宣传,确保我市在执行新标准时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
(三)做好贯彻执行新标准准备工作。
组织培训学习新标准,升级改造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线,升级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升级更新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检验设备、检测系统,同时进行检测能力扩项计量认证等。
(四)执行新标准。
1.2019年5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采用新标准规定的稳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进行,无法使用稳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的车辆,采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进行。我市范围内环保定期检验执行新标准规定的限值a要求,在我市范围内环保定期检验的跨地区车辆,如车辆登记地执行新标准规定限值b的,应符合限值b要求。我市暂不开展车辆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
2.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注册登记非免检车辆和在用汽车的OBD检验、柴油车的氮氧化物测试在2019年11月1日前,仅检测并报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纳入检验结果判定。
3.自2019年11月1日起,我市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实施新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各整车生产企业须确保所有下线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与随车清单内容一致,并完成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开展下线车辆排气污染物抽测。
(五)开展我市贯彻落实新标准情况检查。
对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相关部门、整车生产企业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开展检查。
四、重点工作
(一)开展培训。
制定我市开展新标准培训方案,组织包括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级部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及整车生产企业,就新标准进行培训。
(二)明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报告内容。
按照新标准相关要求,一是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注册登记检验、在用车检验等检测报告中检测车辆基本信息,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及排放检验项目等详细内容,纳入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升级内容中;二是明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汽车(含注册登记)排放定期检验时,需实时上报的车辆信息、环境参数、检测信息、检测过程数据、检测结果、检测设备等详细数据内容;三是明确报送生态环境部的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表中车辆信息、查验内容及结果等详细内容。
(三)开展贯彻落实新标准宣传。
1.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新标准宣传方案,采取宣传视频、宣传图册、面对面视频访谈等多种形式,对新标准等内容进行宣传。
2.区县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新标准等内容进行宣传。
(四)升级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监控系统。
制定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升级方案,做好资金申请和信息化项目协调等工作。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网络联网规范新要求,结合新标准相关规定,完成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升级工作,进一步对检验机构精细化管理。
(五)相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新标准准备工作。
1.各整车生产企业
(1)升级检测线
各整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推进新生产汽车检测线升级改造,添置相关测试分析设备。
(2)加强学习培训
各整车生产企业应加强新标准学习,确保新车下线检测满足新标准的相关要求。
2.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
(1)升级更新检验设备
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推进机动车排放检测设备升级更新,配备OBD诊断仪,柴油车氮氧化物分析仪等设备。
(2)升级检测系统
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应升级机动车排放检测控制系统,满足新标准检测能力相关要求。
(3)检测能力扩项计量认证
针对车辆OBD诊断及柴油车氮氧化物检测项目,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须及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扩项计量认证,确保达到新标准检测能力要求。
(4)加强学习培训
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应加强新标准学习,对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岗位人员进行新标准培训考核,做好岗位人员合理配置,确保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人员满足新标准检验的技术要求。
(六)开展集中检查。
1.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我市整车生产企业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的检查。
2.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对区县相关部门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的检查。
五、时间安排
2019年3月底前,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宣传方案,对新标准等内容进行宣传。
2019年3月中旬前,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网络联网规范新要求,制定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升级方案。
2019年4月底前,印发我市贯彻落实新标准工作方案,并就新标准进行培训。
2019年5月1日前,区县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新标准等内容进行宣传。
2019年5月1日前,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完成贯彻执行新标准相关准备工作(扩项计量认证在2019年11月1日前完成)。
2019年11月1日前,完成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升级工作。
2019年11月1日前,各整车生产企业完成新生产汽车检测线升级改造。
2019年12月底前,对我市区县相关部门、整车生产企业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开展检查。
六、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我市贯彻执行新标准相关工作,草拟相关文件,组织新标准培训,升级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监控系统,组织开展我市整车生产企业、区县相关部门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的检查,加强贯彻落实新标准的宣传。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我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扩项计量认证及新增设备计量检定,配合开展整车生产企业、区县相关部门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配合开展整车生产企业、区县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开展区县相关部门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贯彻执行新标准相关工作,开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贯彻落实新标准的宣传。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开展整车生产企业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各区县公安部门配合开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整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本单位内部培训,加强新标准学习,做好本单位贯彻执行新标准相关准备工作,加强新标准等内容的宣传。
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内部培训,加强新标准学习,做好本单位贯彻执行新标准相关准备工作,加强新标准等内容的宣传。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新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学习,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新标准相关准备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学习,细化贯彻执行新标准工作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按照新标准要求,有序推进贯彻落实新标准相关工作。
附件: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新标准相关工作任务
附件
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新标准相关工作任务
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作具体内容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开展培训 |
组织相关部门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就新标准进行培训。 |
2019年3月15日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
2 |
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内容 |
明确汽车注册登记检验报告内容; |
2019年3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
3 |
明确在用车检验报告内容; | ||||
4 |
明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汽车(含注册登记)排放定期检验时,需实时上报内容; | ||||
5 |
明确报送生态环境部的集中超标车型环保查验记录表报告内容。 | ||||
6 |
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新标准工作方案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我市贯彻落实新标准工作方案,推动我市贯彻落实新标准工作。 |
2019年4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
7 |
开展贯彻落实新标准宣传 |
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新标准宣传方案,采取宣传视频、宣传图册、面对面视频访谈等多种形式,对新标准等内容进行宣传。 |
2019年3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
8 |
区县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新标准等内容进行宣传。 |
2019年5月1日前 |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9 |
相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新标准准备工作 |
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做好贯彻执行新标准准备工作(扩项计量认证在2019年11月1日前完成)。 |
2019年5月1日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10 |
各整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做好贯彻执行新标准准备工作。 |
2019年11月1日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经济信息委、市场监管部门 | |
11 |
升级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监控系统 |
按照国家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网络联网规范新要求,结合新标准相关规定,升级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网络监控系统。 |
2019年11月1日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 |
12 |
开展两次集中检查 |
开展我市整车生产企业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
2019年12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 |
13 |
开展区县相关部门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机构贯彻执行新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
2019年12月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