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编制机关规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
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本工作规定中产业园区指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
第二条 已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发生下列重大调整或修订情形之一的,规划编制机关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实施范围变化
1.产业园区四至范围调整导致面积变化。
2.产业园区中组团或区块重新选址。
(二)适用期限变化
3.产业园区规划超过适用期限。
(三)规模变化
4.除新型产业用地M0外,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面积增加10%及以上。
5.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变,二类工业用地(M2)或三类工业用地(M3)增加工业用地总面积10%及以上。
6.产业园区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增加同类型用地面积10%及以上。
7.产业园区规划调整或修订导致园区内纳入排放总量管控的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铅、汞、镉、铬和砷)排放量超过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总量管控限值。
8.产业园区规划调整或修订导致园区内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和总量超过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管控限值。
(四)结构变化
9.产业园区引入产业涉及新增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即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再生及单质金属熔融除外)、制浆造纸(废纸浆造纸除外)行业。
10.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结构调整导致新增排放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纳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且有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以及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铊、锑。
(五)其他变化
11.产业园区规划实施可能导致原规划环评优化调整建议、产业园区环境准入要求等发生变化,或对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条 已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发生下列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情形之一的,规划编制机关应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规模变化
1.除新型产业用地M0外,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面积增加10%以下。
2.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变,二类工业用地(M2)或三类工业用地(M3)增加工业用地总面积10%以下。
3.产业园区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增加同类型用地面积10%以下。
(二)布局变化
4.产业园区四至范围不变,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导致工业用地边界外500米范围内新增环境敏感区(即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具体区域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一致)。
第四条 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参照《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附件),编制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调整或修订草案报送审批前,将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至原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生态环境部门,由该生态环境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纳入规划调整或修订方案,与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一并实施。
第六条 已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发生其他调整或修订的(不属于前述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调整或修订方案中对规划实施后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重点分析规划生态环境合理性,确保规划实施不降低区域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发布。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
附件
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
一、总则
(一)基本要求
1.概述任务由来,重点介绍规划调整或修订情况和编制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条件符合性。
2.明确评价范围、评价总体原则、评价基本任务、评价技术流程、评价依据、评价标准等。
(二)可简化内容
评价范围、评价总体原则、评价基本任务、评价技术流程、评价依据、评价标准等内容若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相关章节内容可简化表述为“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
二、规划分析
(一)基本要求
1.规划概述。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5.1 规划概述”有关要求,说明规划调整或修订涉及的规划总体安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变化情况。
2.规划协调性分析。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5.2 规划协调性分析”有关要求,进行与上位和同层位规划协调性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分析规划调整或修订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准入要求、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二)可简化内容
规划协调性分析时,针对规划未调整或修订的内容,可直接引用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结论。
三、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基本要求
1.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6 现状调查与评价”有关要求,针对规划调整或修订的内容,进行产业园区开发与保护现状调查、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环境风险与管理现状调查。
2.调查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分布及管控要求时,重点调查规划调整或修订后实施范围及工业用地边界500米范围内新增的环境敏感区。
3.调查评价区域环境质量时,对照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次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评价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4.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6.5 现状问题和制约因素分析”有关要求,根据现状调查结果,结合规划协调性分析结论,进行现状问题和制约因素分析。
(二)可简化内容
1.产业园区开发与保护现状、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环境风险与管理现状若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调查情况一致,相关章节内容可简化表述为“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
2.调查评价区域环境质量时,若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监测数据符合相关技术导则提出的关于数据时效性的要求,可直接引用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结论。
四、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一)基本要求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7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有关要求,针对规划调整或修订的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识别、环境风险因子辨识、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二)可简化内容
环境影响识别、环境风险因子辨识、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等内容若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相关章节内容可简化表述为“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一)基本要求
1.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8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有关要求,进行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压力分析、环境要素影响预测与评价、累积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状态评估。
2.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达标但本次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或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以来产业园区发生过重大环境事件的,需进行定量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二)可简化内容
若本次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达标,且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以来产业园区未发生过重大环境事件,可直接引用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相关结论。
六、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一)基本要求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9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有关要求,针对规划调整或修订的内容,进行规划方案环境合理性论证、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说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编制互动情况。
(二)可简化内容
规划优化调整建议若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相关章节内容可简化表述为“执行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
七、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建议
(一)基本要求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10 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建议”有关要求,针对规划调整或修订的内容,提出资源节约与碳减排建议、产业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二)可简化内容
1.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若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相关章节内容可简化表述为“执行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
2.协同降碳建议若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相关章节内容可简化表述为“执行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协同降碳建议”。
八、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与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一)基本要求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11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与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有关要求,针对规划调整或修订的内容,提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二)可简化内容
1.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若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相关章节内容可简化表述为“执行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
2.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若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相关章节内容可简化表述为“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九、产业园区环境管理与准入
(一)基本要求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12 产业园区环境管理与环境准入”有关要求,针对规划调整或修订的内容,提出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方案、产业园区环境准入要求。
(二)可简化内容
1.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方案若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相关章节内容可简化表述为“执行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方案”。
2.产业园区环境准入要求若与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相关章节内容可简化表述为“执行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产业园区环境准入要求”。
十、公众参与和会商意见处理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十一、评价结论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14 评价结论”有关要求,简要概述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现状与存在问题、规划生态环境影响特征与预测评价结论、资源环境压力与承载状态评估结论、规划实施制约因素与优化调整建议、规划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改进对策和建议。
十二、图件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15.3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图件的要求”有关要求,制作相关图件。
十三、其他
可根据规划调整或修订实际,对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章节设置、主要内容及图件进行适当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