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试行)》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全市开发区改革攻坚工作开展以来,各产业园区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四至范围、用地布局、产业发展等进行了优化整合,重新编制了产业园区规划。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目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调整情形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予以明确;但对于产业园区规划,国家尚未明确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为科学指导全市产业园区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升环境影响评价质效,更好服务“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我市亟需根据产业园区规划具体调整情形,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实现全市一盘棋,一把尺,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故此,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二、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共七条内容,明确了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的情形及对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对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后,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二)明确重大调整或修订情形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从规划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其他5个方面,明确11种需要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情形;从规模、布局2个方面,明确4种需要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情形;不属于重大调整或修订的情形,应在调整或修订方案中对规划实施后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三)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形式。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参照《工作规定》中《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编制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发生其他调整或修订的,应在调整或修订方案中对规划实施后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四)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要求。重新和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一致。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调整或修订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至原出具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生态环境部门,由该生态环境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五)明确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章节设置上,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致,均是11个章节。内容上,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针对规划调整或修订内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较于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的编制内容均有大幅简化。“规划协调性分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要素影响预测与评价”等章节,在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若满足相应要求,可直接引用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应结论;“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方案”等章节,在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若满足相应要求,可简化表述为执行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三、制定依据
(一)适用对象
产业园区界定依据《重庆市开发区条例》:“开发区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市级开发区”。
(二)适用情形
1.需要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形中第4条、第5条、第6条和需要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形中第1条、第2条、第3条中提到的“10%”,参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因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动,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属于重大变动进行确定。
2.需要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形中第7条中涉及的污染物依据《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渝府发〔2022〕11号)《重庆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渝环函〔2023〕561号)《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2022—2025年)》(渝环规〔2022〕4号)进行确定。
3.需要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形第9条中涉及的产业依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四川、重庆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2022年版)》(川长江办〔2022〕17号)《“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进行确定。
4.需要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形中第10条中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中需做大气专题进行确定,铊、锑根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2022—2025年)》(渝环规〔2022〕4号)中重点重金属类别进行确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要求
重新和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审查程序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渝环〔2024〕38号)进行确定。
(四)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
《工作规定》中的《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9)提出。
四、实施时间
《工作规定》自2025年3月26日起施行,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发布。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