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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8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4 [ 发布日期 ] 2024-07-04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

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1.5  事件分级………………………………………………(5

2  组织指挥体系………………………………………………(7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8

2.3  现场指挥机构…………………………………………(8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8

3.1  监测……………………………………………………(8

3.2  预防……………………………………………………(9

3.3  预警…………………………………………………(10

3.4  信息报告……………………………………………(12

4  应急响应…………………………………………………(14

4.1  分级响应……………………………………………(14

4.2  响应措施……………………………………………(14

4.3  响应终止……………………………………………(18

5  善后工作…………………………………………………(19

5.1  损害评估……………………………………………(19

5.2  事件调查……………………………………………(19

5.3  善后处置……………………………………………(19

6  应急保障…………………………………………………(19

6.1  队伍保障……………………………………………(19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20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20

6.4  技术保障……………………………………………(20

7  宣传培训和演练…………………………………………(21

8  附则………………………………………………………(21

8.1  预案管理……………………………………………(21

8.2  预案解释……………………………………………(21

8.3  预案实施……………………………………………(2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对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有关区县(自治县,含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开州区、武隆区、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以下统称区县)发生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安全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中对防范和处置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等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1.5.1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长江三峡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且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1.5.2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长江三峡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且区段河长≥6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5.3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长江三峡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且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5.4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长江三峡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条件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应对,其他区县密切配合。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区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市指挥部在区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县联合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区县两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水环境质量人工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质状况;水利、水文部门要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文情势和水质状况;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要通过城市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城市供水水厂管网水、出厂水水质情况;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城市供水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调度体系,监管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情况。

3.2  预防

3.2.1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含港航)、海事、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水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2.2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要对可能引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的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要督促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将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和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参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有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信息收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对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事件级别,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通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3.4.2  报送途径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通过值班电话(02389112369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初判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信息报告制度。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总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分别向国务院总值班室、生态环境部报告。

3.4.3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4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信息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5  信息通报

发生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初判发生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较大、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事发地区县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水环境污染。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水环境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制定污染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港航)、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海事等部门,督促涉事单位或者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交通运输(港航)、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消防、海事等部门,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对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海事、交通运输(港航)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污染范围,处理泄漏物。对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港航)、海事、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发生大面积水华时,城市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开展水面漂浮物清理、打捞工作。

4.2.2  应急供水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居民,确保其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对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  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水和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筛选监测指标、明确监测方法、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对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上下游区县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确保上下游区县之间监测数据互通互认。

4.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有关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集体中毒事件等。

4.2.7  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涉及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引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因素已经排除、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时,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损害评估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事件调查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权划分,根据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要及时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或指导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有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定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应急物资社会化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部通信网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要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要素,编制流域“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提前做好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技术保障应急准备。要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等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有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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