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2018〕307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重庆市行政辖区内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园区已开展区域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并通过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报告书应包含生态空间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二、实施对象
上述实施范围内,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较小的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电镀集中区内的单个电镀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的110KV输变电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详细名录见附件2。对上述实施范围内的其他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未批先建”项目,以及上述实施范围外的项目,暂不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仍按现有法定程序规定办理。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
4.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二)受理。
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公示。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后,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建设单位提交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和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四)审查和决定。
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对收到反对意见的,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并根据甄别核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告期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后7日。
(五)审批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下同),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移交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立案查处;审批完成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每季度组织抽查一定比例的环评文件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如建设项目已开工,按“未批先建”进行处罚,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并纳入对环评机构和主要编制人员的考核。落实《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及时将已批复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加大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运营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环保部门可参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做法,按照市政府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第一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模板(适用告知承诺制)
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的公告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1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方式 |
□告知承诺制 □常规审批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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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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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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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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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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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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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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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未批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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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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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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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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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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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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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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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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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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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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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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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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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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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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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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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含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环保投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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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是否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文号,审查机关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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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分类列出影响和对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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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指标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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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辐射剂量控制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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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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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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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机构承诺 |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三)本单位对该环评文件负责,不存在复制、抄袭以及资质盗用、借用等行为,同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将该环评文件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机构(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日期: | |||||||
建设单位(申请人)承诺 |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三)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本项目环评文件载明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八)本单位已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交的环评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并认可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因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本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单位(申请人)(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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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书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邮寄地址为:×× □申请人自取(取件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 |||||||
附件2
序号 |
项目类别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中对应编号 |
备注 |
1 |
农副食品加工及工业项目 |
2-9、11-27、29-32、36、37、39、41-44、46、47、49-57、60、61、65-92 |
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的项目。 |
2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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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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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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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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