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的政策解读
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在2018年12月17日印发了我市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对19大类95小类建设项目进行试点。自实施以来截止2020年11月30日,全市共有1465各项目实施了告知承诺制,涉及总投资1287亿余元,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
在2019年和2020年期间,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市级审批的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开展了全覆盖复核,发现电镀类项目、化工类项目问题突出,先后依法依规撤销了6个建设项目的批复。针对此种情况,对电镀、化工等行业审批加强监管,对此类不适宜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项目类型调出。
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加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
为此,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参照生态环境部正面清单的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一)具体修订要点。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部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扩大施行的范围,从现行试点的19大类95小类调整到44大类100小类,主要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部分工业项目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此次把潜在环境风险较大的涉及电镀的、化工的建设项目调整出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专业实验室、医院、防洪除涝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研发试验、医疗卫生等方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类型。除水利、污水处理站、铁路、码头、水库、核辐射(除数类可控项目外)等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类型以及重庆不涉及的建设项目类型(如海洋工程类),其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均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范围。
(二)强化了日常监管。
一是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动态调整。同时明确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二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开展质量复核,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规定实施信用管理。
三、文件意义
《通知》的出台是切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的重要工作举措,是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深化的重要体现。《通知》的出台将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