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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的 政策解读

日期:2025-09-28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渝环规〔20256号)的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于202110月开始实施,在此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一系列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部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条款序号及行政处罚主体发生变化,需要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表述进行调整。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也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新要求,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

二、起草过程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主要修订的内容为:

(一)正文部分

一是调整语言表述。在遵循《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和规范上位法依据表达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调整语言表述;为适应《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中关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要求,将处罚权行使主体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条文关于基本原则规定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所作的概念定义和解释说明,本次修订予以省略;调整原条文中“24类”常见违法行为的表述,不设置常见违法行为的类数,以便后续动态调整;优化整体条文布局与部分条文逻辑结构。

二是新增部分条款。新增适用范围条款,新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遵循规则条款。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规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遵循规则。

三是增加或者变更不予处罚情形。在“应当不予处罚”情形中增设“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在“可以不予处罚情形”中将“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修改为“除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之外”,增设“未验先投”“自然人无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工业涂装企业未依法建立、保存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台账”等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7个。

四是增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增加“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增加“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等3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附件部分

一是新增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种类及其个性裁量因子。为严厉打击我市重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分析近年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数据,将占比较高的违法行为增加为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包括“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生产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等。

二是修改裁量因素、裁量因子与裁量等级的内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行为”中新增“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因素;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中“一般工业废气”的裁量等级降低;在“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中新增“区域类型”裁量因素;将“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修改为“受委托技术单位违反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2项。

三是完善共性、修正裁量因子。增加“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与“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两种裁量因素,并对其概念进行定义。修正裁量因子“社会影响力”修改为“经济承受力”。

四是更新适用法条。根据新修订、出台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部分适用依据处缺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涉及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适用法条进行了新增、删除和修改。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模式、裁量因素、裁量规则、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

明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的10种不予处罚情形,以及初次违法且具备一定要素并按规定完成整改的16种可以不予处罚情形。

明确在违法行为中未起主要作用、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9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因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违法所得较少等3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明确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发生后逃避调查、违法行为发生后报复他人、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8种从重处罚情形。

明确2968个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3个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设置裁量基数和通过裁量因子基数计算行政处罚金额的方式,以及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计算应遵循的规则。

明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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