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有关行政裁量权 基准》(渝环规〔2025〕4号)的解读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有关行政裁量权
基准》(渝环规〔2025〕4号)的解读
一、有关背景与制定过程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中关于“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问题,抓紧完善许可、征收、强制、检查等裁量基准”的要求,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及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各部门梳理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事项,完成本行业、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修订工作。
我局结合有关行政权力清单,组织对生态环境领域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事项编制了裁量权基准,汇总形成《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社会公众和各处室、分局及各直属单位意见,收到修改意见2条并采纳,形成了《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其中,根据有关行政权力清单,生态环境领域不涉及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动态调整将于2025年6月底前另行完成。《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29日印发。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包括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一)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包括排污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辐射安全许可;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同时,逐一明确各事项主项名称、子项名称、行使层级、市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件类型、核验内容、行政许可类型、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二)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审核;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同时,逐一明确确认事项、法定依据、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执法权限等。
(三)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水、大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辐射污染防治及企业环境应急管理、自然保护地等的系列行政检查。同时,逐一明确检查事项、法定依据、事项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是否联合检查等。
(四)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包括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对避免固废污染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以下以及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同时,逐一明确强制事项、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强制权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