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渝环规〔2024〕3号)的政策解读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渝环规〔2024〕3号)的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是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也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2023年7月1日,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施行,进一步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进行规范。近年来,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同时,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不断深入,各类社会主体守信践诺局面的基本形成。
2021年,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工作要求。2023年9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改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川环规〔2023〕3号),进一步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进行规范,其中包含了对已公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等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实现川渝两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基本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实际工作,参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2024年1月起草了《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意见,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公众信息网站征求建议意见,未收到修改建议意见。2月21日,经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3月11日,经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办法》符合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制定程序合法,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办法》经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3月25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从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公开主体:市、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公开方式: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置行政处罚公开专栏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规定了应公开的内容和应隐去的信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公开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型和轻重程度进行区分,共划分为七种情形,确定公开期限从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公开期满且已履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相关信息。
终止公开:明确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满三个月后,可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申请提前终止公开。申请提前终止公开的,应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提交提前终止公开申请和相关佐证资料,同时做出守法承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相关佐证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