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夯实自动监测数据监管执法应用的基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一是现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印发,距今已实施18年,很多规定已不适用于当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二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的要求,强化重点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是生态环境部推进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工作方向。
三是随着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必然要与排污许可管理体系相融合,相关管理制度也需随之更新。
二、起草情况
《办法》先后征求了局系统相关处室单位、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召开了意见征求会,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正文与附件2部分,其中正文共21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建设与运维、数据管理与数据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定义、解释和实施时间等;附件主要涵盖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环境违法情形认定条件。
(一)正文部分。共21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三至八条,明确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以及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中的责任。第九至十一条,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范围、安装联网标准、联网要求、验收要求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充分融合目前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有关要求,兼顾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第十二条至十三条,对自动监控设备传输异常、故障等特殊情形处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运用要求、数据超标以及超总量的判定方法。第十七条至二十条,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要求,及联合惩戒、正面清单管理等要求。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了术语定义和实施时间。
(二)附件部分。包括七条,主要涵盖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环境违法情形认定条件。一是针对未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设备情形,明确了4项认定条件。二是针对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情形,明确了4项认定条件。三是针对未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形,明确了9项认定条件。四是针对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的情形,明确了3项认定条件。五是针对发现数据异常或超标等情况不报告的情形,明确了3项认定条件。六是针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情形,明确了3项认定条件。七是针对接受污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情形,明确了4项认定条件。
四、创新举措
《办法》着重解决了自动监控管理4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体现了重庆特色。
(一)压实了各方责任。明确了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主体责任,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明确了数据有效性要求。明确排污单位自行审核数据有效性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并明确把“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作为非现场监管执法的依据。
(三)细化了违法情形认定条件。对涉及自动监控的主要违法情形分别细化了认定条件,既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也便于执法人员使用,有利于形成有效震慑。
(四)强化了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针对设备厂商、运维商和比对监测等第三方参与或协助造假等问题,从设备源头封堵造假空间、运维过程全程留痕、存在隐患退出正面清单等方面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措施,有效解决问题发现难、证据固定难、案件查处难等执法监管中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