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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篇

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将信用风险评价结果与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对监测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等级低的监测机构,降低抽查比例,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监测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促进监测机构严守法律法规。   

具体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阅监测机构上报的名录信息(主要包括人员信息、仪器设备信息、证书附表等)和监测活动信息(主要包括监测任务、监测方法、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监测活动轨迹、监测报告等)。   

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后,按照初次申请纳入名录管理的填报要求在系统中变更有关信息,同步提交佐证资料,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成。   

将监测机构监测活动中委托单位及监测任务信息、监测过程中的关键信息、监测报告纳入名录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备案监测机构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实现非现场检查,为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依据。   

进一步加大监测机构“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信用风险等级评价,有效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不断增强监管效能,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