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66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33号(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3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M15T5Q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枫林大道1号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案件线索移送,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核实。你单位于2024年6月开始使用新购买的一台医用诊断 X 射线摄影系统(规格型号BRT-650B2),截止检查当日拍摄照片909张,收费30742元;于2024年9月开始使用新购买的一台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型号DEXXU T Quantum),截止检查当日拍摄照片1327张,收费63610元;使用两台设备收费合计94352元。该两台设备为Ⅲ类射线装置。你单位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未准予许可使用该2台设备。你单位构成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委托授权人彭沛琦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DR2数字影像系统收费情况说明;
5.放射科骨密度测定检查费明细;
6.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收费情况说明。
证据1-6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医用诊断 X 射线摄影系统(规格型号BRT-650B2)和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型号DEXXU T Quantum)的使用、收费情况。
7.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证明你单位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未准予许可使用该2台设备。
8.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证明该2台设备为Ⅲ类射线装置。
9.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书;
10.销售合同。
证据9-10证明医用诊断 X 射线摄影系统(规格型号BRT-650B2)和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型号DEXXU T Quantum)购买时间。
11.维修合同;证明该2台设备使用场所建成时间。
12.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证明使用该2台设备诊疗收费依据。
13.江津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你公司两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予以(不予)行政处罚(津环不罚【2026】1号),本次违法有主观过错。
14.营业执照;
15.委托授权书;
16.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16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17.辐射安全许可证(渝环辐证【001042】)。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2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在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未准予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使用2台Ⅲ类射线装置并收取费用,属于违法行为。且你单位于2026年1月因环境违法行为被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查处(津环不罚【2026】1号),你单位未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但鉴于目前你单位已按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予以依法裁量。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个性因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处罚2、罚款10万元以下1、配合调查情况1、信访或者举报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已整改-2、主观过错程度1,并根据裁量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玖万肆仟叁佰伍拾贰元(小写:94352元),并处罚款壹万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小写:17875元),合计壹拾壹万贰仟贰佰贰拾柒元整(小写:112227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