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58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1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32号(重庆学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3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学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T00JY48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海棠村七社173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重庆学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在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海棠村七社173号(原琼江机械厂厂房)擅自开工新建了1台中频炉,1台一体化制砂设备、2台抛丸机、12台造型机,总投资额度为37.2万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上述新增设备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构成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9日对重庆学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3月19日对重庆学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晓学所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4.2026年3月1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重庆学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在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海棠村七社173号(原琼江机械厂厂房)擅自开工新建了1台中频炉,1台一体化制砂设备、2台抛丸机、12台造型机的事实。
5.投资额说明;
6.铸造设备买卖合同。
证据6-7证明新增设备的投资额为37.2万元。
7.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8.任职说明书;
9.营业执照。
证据7-9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学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10.2026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证明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对未批先建的相关设施暂时封停和断电处理,目前在申报环保相关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2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在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海棠村七社173号(原琼江机械厂厂房)擅自开工新建了1台中频炉,1台一体化制砂设备、2台抛丸机、12台造型机的事实,构成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作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的个性因子(项目建设进程属于调试或者生产阶段3、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1、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以下1、2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1、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1、积极配合调查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落实中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1)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陆拾柒元整(小写:7167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