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58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1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6〕8号(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曾卫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6NNL7F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1龙骨坡居委2组42号
2026年3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约为1180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相关规定,该养殖单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但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构成未按照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6年3月2日、3日对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6年3月2日、3日对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投资人曾卫国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日对黄春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证据1-5证明2026年3月2日-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舆情举报线索对巫山县庙宇镇蛤蟆洞周边畜禽养殖单位开展排查时,发现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相关规定,该养殖单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但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6.营业执照(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巫山县黄春毅生猪养殖场);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9.身份证复印件(曾卫国)(黄春毅);
证据6-9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庙宇镇曾卫国生猪养殖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你单位于2026年3月5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中“不予处罚清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学习,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切实履行环保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