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35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6-03-31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21号(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2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世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8900874K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
2025年12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12月26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通知的情况下,HDPE塑钢缠绕橡胶管道生产线仍在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7日你公司办公室行政人员出纳喻亭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5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办公室行政人员出纳喻亭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12月25日至12月27日车间生产日报表;
5.荣昌府办〔2025〕58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III级响应)的通知》;
6.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
7.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复印件)。
证据1-7证明你单位2025年12月27日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12月26日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通知的情况下,HDPE塑钢缠绕橡胶管道生产线仍在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情况。
8.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准文件;
9.竣工验收资料;
证据8-9证明你单位有废气排放及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要求。
10.授权委托书;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3.营业执照。
证据10-13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1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6年2月5日向我局提交一份《关于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就渝环罚告〔2026〕12号文件陈述申辩意见》,述称:一是企业一贯守法经营,生产期间始终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事发后即时整改且未造成任何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二是延迟停工申请存在误解,主观无违法故意;三是生产工艺特殊,即时停工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是企业经营存在困难,处罚将影响企业生产法制;五是系首次违法,无主观违法故意,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法定免罚情形。基于以上,请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我局认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按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会加重重污染天气期间或者预警期间的危害,并且也是对环境管理秩序的破坏。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6时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执法人员于12月27日到你单位检查,期间你单位有时间按照工艺特性组织减产、停产,但你单位并未采取相应减产、停产措施。因此,你单位提出无主观违法故意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理由不成立。你单位提出的生产期间保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积极整改、经营困难等理由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裁量依据,但不能成为不予处罚的依据。
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在生产期间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主动减轻环境违法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落实应急减排整改措施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