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27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6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18号(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1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灵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775K6B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兴大道168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6日0时,重庆市铜梁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要求辖区内企业执行各项应急措施。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接移送线索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你单位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要求注册并开展绩效评级完善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D级企业管理。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涂装企业,减排措施为“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检查发现你单位12月16日、17日均进行了喷涂等生产作业,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铜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12月16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证明2025年12月16日0时,重庆市铜梁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要求辖区内企业执行各项应急措施。
2.《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召开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培训会的通知》;
3.《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排培训会》(签到表);
4.《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证据2-4证明你单位明知但拒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要求注册并开展绩效评级完善减排清单,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D级企业管理。
5.《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说明》;
6.《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证据5-6证明你单位属于工业涂装企业,减排措施为“D级企业: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7.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5年12月17日、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9.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厂长刘文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10.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厂长刘文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11.生产计件(照片);
12.《2025年12月大油箱入库》(图片);
13.《2025年12月小邮箱入库》(图片);
证据7-13证明你单位12月16日、17日均进行了喷涂等生产作业。
1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14-15证明你单位生产产生废气。
16.《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17.营业执照;
18.授权委托书;
19.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7-19证明违法主体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20.企业绩效分级申请表及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明知但拒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要求注册并开展绩效评级完善减排清单,在重庆市铜梁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进行了喷涂等生产作业,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已整改,我局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裁量:个性因子:简化管理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处罚1次2、罚款10万元以下1、配合调查情况1、信访或者举报情况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1,修正因子:已整改-2、主观过错程度1,并按照裁量计算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零叁佰伍拾陆元(小写:110356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