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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2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5 [ 发布日期 ] 2026-03-0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17号(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1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NBM62E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万博路8号(万州经开区)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0月14日,根据在线监测超标线索对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2#DA0053#DA006焙烧炉废气排口开展了执法监测(含比对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48及其附件(渝环(监)字〔2025〕第WZD48-1号)显示你单位2#(DA005)焙烧炉废气排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μmol/mol(41mg/m3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有6次绝对误差分别为17mg/m316mg/m314mg/m315mg/m313mg/m316mg/m3,比对监测结果平均绝对误差为15mg/m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9.3.8表2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μmol/mol(41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μmol/mol(12mg/m3的规定。同时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3#DA006焙烧废气排口,当流速10m/s时,排气流速3次相对误差分别为-25.6%、-19.8%、-22.6%,比对监测统计结果平均相对误差为-22.6%,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9.3.8表2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中流速≤10m/s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2%的规定。上述比对监测误差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定,属于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中7.15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情形。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市生态环境局大气20256月以来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

2. 2025年10月14日1113视听资料;

3. 2025年10月14日对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5年11月13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专员周遥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所出具监测报告((监)字2025WZD48及其附件(渝环(监)字〔2025〕第WZD48-1号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7.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证据1—7证明202510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测超标线索对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2#DA0053#DA006焙烧炉废气排口开展了执法监测(含比对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比对监测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8.万州区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9.排污许可证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摘录。

证据8-9证明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0.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0〕036号);

11.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2.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0万吨特铝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3.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遥)

14.营业执照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5.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备案资料;

证据10—15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6.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15号);

17.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202454号)

    证据16-17证明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受到过2次行政处罚。

18.《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中部分监测项目不和合谷情况的申诉补充说明》;

19.《关于商请对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测结果申诉材料提供相关意见的函》;

20.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核实监测报告有关情况的回复。

    证据18-20证明你单位听证会后向我局提供了补充申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0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5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6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1231,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4举行了听证会2026年1月23日,你单位又再次提交申诉补充说明,你单位总体述称:一是关于监测设备校验不合格的性质说明,公司认为根据《HJ75-2017》11.4条提及的燃料、除尘效率的变化等工况影响因素,比对监测不合格不属于违法行为。二是关于日常比对监测合格的情况说明,提供2025年9月12日和2025年12月15日的比对监测合格报告,说明公司日常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的比对监测。三是关于3#DA006流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认为监测当天,3号风机和2号风机产品型号相同,风机频率相差不大,采样口截面积相同,3号口应与2号口流速相差不大。四是关于2#DA005氮氧化物监测误差,认为公司延期监测系统为行业优选技术,对出值数据的监测准确度较高。在线监测和手工监测方法不一样,烟气湿度会对结果产生影响,同时执法监测报告中未提到烟气湿度且采样平台截面较大,认为采样不同点位有误差波动。且监测中下雨,设备重启后恢复监测,监测人员要求提供遮雨布等不符合独立开展监测要求,鉴于以上情况,申请对2#、3#排口重新比对监测,不接受本次监测结果。综上鉴于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积极整改,后续比对监测合格,历史处罚不应纳入裁量因子,希望考虑公司实际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复核后认为:202510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测超标线索对重庆市九龙万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2#DA0053#DA006焙烧炉废气排口开展了执法监测(含比对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比对监测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误差范围,已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你单位作为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单位听证会上及后续补充申诉所述理由不予采纳。理由:一是《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是判断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客观标准。本案执法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48及其附件(渝环(监)字〔2025〕第WZD48-1号明确显示,检查当日你单位2#、3#排口监测数据误差已超过该规范9.3.8条规定的允许范围,该客观事实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中关于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判定情形,你单位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负有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至于误差产生的具体技术原因(如工况、湿度、设备状态等),是你单位作为设备运营管理方应主动排查、预防和解决的问题,不能以此否定其行为违法的性质。二是我局认可你单位提供的其他日期比对监测合格报告。但需明确指出,行政处罚基于特定时间发生的特定违法事实。其他时段的合规表现,不能否定2025年10月14日执法检查当日自动监测设备存在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的事实。恰恰相反,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的比对合格与本次执法比对发现的不合格同时存在,更印证了设备运行存在不稳定性,需要你单位进一步排查、预防和解决。三是你单位在听证会会上对本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会后向我局提供关于部分监测项目不合格情况的补充申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按程序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重庆市监测中心复函回复:1.关于3#DA006流速监测数据的不合理性:流速与风机频率并非唯一线性关系,烟气流速时根据烟道内测量压力计算而来,不仅仅受风机频率影响,更与烟道形状、系统阻力、管道弯头、内部积灰等情况密切相关,即使在相同风机频率下,上述情况仍会导致测试流速显著降低,因此仅凭风机频率高低无法直接判定流速数据的合理性;且监测时2#DA005监测平台段存在烟道漏风情况,也会对流速测试产生应影响。2.关于2#DA005氮氧化物数据不准:(1)你单位安装的SCS-900X型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测试仪器的准确度受仪器的维护和保养有关系影响较大。根据《GB/T 16157-199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4.2.1.2所述,气态污染物在烟道中因分子扩散运动和内部湍流混合,分布比较均匀,故不会受到采样点位置、采样方式不同的影响。(2)本次监测未要求对湿度参数开展现场对比,因此监测报告中未单独列示湿度数据。现场使用的MH3200A型紫外烟气分析仪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技术(DOAS)作为核心检测方法,主要用于对固定污染物排放废气中的SO2NONO2等关键气体成分进行高精度测定。仪器集成烟气含湿量同步测定功能,测量范围(040%,分辨率0.1%。所有监测结果直接输出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质量浓度,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等国家环保监测标准要求。(3)监测仪器全程运行正常(仪器未出现故障)。监测前后已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标准3.4对仪器进行校准,校准记录及结果均完整填写原始记录,本次监测仪器均有重庆市计量院颁发的计量检定证书和完整维护记录及期间核查记录,各项性能均满足要求。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作为依法设立的监测机构,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我局予以采信。你公司提出的更多是推测性意见,而非有效证据,故不予采纳,同时不管是手工监测还是在线监测,两者的结果误差都应在合理范围,不应超过规范允许的误差范围。四是关于申请重新比对监测,该请求于法无据,且缺乏合理性。重新监测无法还原2025年10月14日执法时的工况和条件,其结果不能作为否定原始违法事实的证据。本案查处的核心违法行为是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其侵害的客体是环境管理秩序和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的制度。该违法行为的成立,不以是否发生实际环境污染后果为前提。环境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均不能构成免除本次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但是鉴于你单位检查后积极整改,后续比对监测合格,对你单位整改情况予以认可。我局理解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企业经营面临的挑战,并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与促进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个性因子(安装、联网、运行情况为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或者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情况比对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不足1倍的)、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年内未被投诉举报、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等情节,对你单位依法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第七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20%,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肆佰(小写:45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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