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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2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 发布日期 ] 2026-03-0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6〕16号(重庆渝邻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6〕1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渝邻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贤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DJF3FH2F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林湾路32号3号楼吊一层

2025年9月22日至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专家,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间,在对皖B37032、皖B36012、皖B37627、皖B36029、皖B36956、皖B36653、沪ER0672、沪EG8386、皖B24360等9台“明显可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中的温度传感器垫高”的柴油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时,将其外观检验否决项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正常”勾选为“是”,将其外观检验结果确定为“合格”,共收取环保检测费用450元,并为上述9台柴油车出具在用车检验合格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6.3.3 检查发动机排气管、排气消声器和排气后处理装置的外观及安装紧固部件是否完好,如有腐蚀、漏气、破损或松动的,应要求车主进行维修”、“8.2.5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实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相关要求。构成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

3.2025年9月28日制作《视听资料》;

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9份及车辆图片(B37032、皖B36012、皖B37627、皖B36029、皖B36956、皖B36653、沪ER0672、沪EG8386、皖B24360)。

证据1-4证明你单位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间,在对皖B37032、皖B36012、皖B37627、皖B36029、皖B36956、皖B36653、沪ER0672、沪EG8386、皖B24360等9台“明显可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中的温度传感器垫高”的柴油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时,将其外观检验否决项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正常”勾选为“是”,将其外观检验结果确定为“合格”,并为上述9台机动车出具在用车检验合格报告。9台车的品牌型号为ZZ4186V361HE1B,发动机型号为MC13.48-50。

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及车辆图片(皖B37237、皖B18461)。

证据5证明皖B37237、皖B18461的品牌型号与本案9台车辆一致,均为ZZ4186V361HE1B,发动机型号为MC13.48-50,2台车通过外观检验项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齐全、正常的。

6.收费公示;

7.检车收费凭据9份(B37032、皖B36012、皖B37627、皖B36029、皖B36956、皖B36653、沪ER0672、沪EG8386、皖B24360)。

证据6-7证明每台车收取环保检测费50元,合计违法所得450元

8.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渝邻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任命书、委托代理授权书。

证据8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相关人员身份。

9.你单位提供的车辆整改图片9份(B37032、皖B36012、皖B37627、皖B36029、皖B36956、皖B36653、沪ER0672、沪EG8386、皖B24360)。

证据9证明你单位联系车主对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进行了整改,落实了整改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6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6〕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6〕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系初犯,并于2025年9月25日前联系车主对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进行了整改,对你单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肆百伍拾元,罚款壹拾万元,共计壹拾万零肆百伍拾元整(小写:1004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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