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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3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24号(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2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高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5322151N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村田坝子社

    

    按照市委重点关注清单线索,2025年6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一是收运的重庆北济医院(5月共15次)的部分医疗废物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二是发现你单位2025年5月2日收运重庆铭医堂医院医疗废物共计8.59公斤,其中感染性医疗废物5.88公斤,但电子精细化联单上填报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变成了8.59公斤,未能及时将错误联单退回依法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三是你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收运重庆海扶医院有限公司产生的医疗废物22公斤。在无特殊情况下5月1日才在系统上填报电子转移联单。四是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将处置完毕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及装袋医疗废物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签。五是检查当日,你单位处置车间3B生产线于10:05开始蒸煮医疗废物,并于10:40中止蒸煮,但该条生产线对应的UV光氧废气治理设施于当日上午9:00之前开始检修,截至11:10仍检修,你单位在蒸煮期间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同时检查当日,你单位3号线防臭喷淋系统(同时负责1线出渣口臭气防治)已经损坏,但你单位仍然在进行1线出渣装车,不符合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相关要求。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中第条、第条、第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凭:

1.20256月16日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罗永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56月16日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罗永彬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6月16日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所作《视听资料》;

4.医疗废物处置3号线装料记录单2025年6月16日);

    5.重庆铭医堂医院、海扶医院医疗废物收运记录单

    6.医疗废物处置2号线运行表;

    7.医疗废物处置3号线运行表;

    8.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涉及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铭医堂医院有限公司、重庆海扶医院有限公司等)

    9.医疗废物精细化转移联单巴渝治废管理系统(环保端)截图》

    10.重庆北济医院医疗废物收运记录

    11.19以上床位医疗机构名单;

    12.排污许可证(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13.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主城区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4.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主城区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1090042)

    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证据1-16证明2025年6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中第条、第条、第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17.身份证明(永彬)和授权委托书

1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5322151N);

证据1718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5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1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你单位于2025年9月10向我局递交陈述材料整改情况资料并于10月15日递交整改报告。结合听证会及相关材料,你单位述称:一是针对未按照要求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转运联单的行为,事实存在。虽然违反了收集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但是运行了纸质联单,且电子转移联单申报、填写的第一责任人是医疗机构,单位无主观过错,检查后立即积极整改,采取向医疗机构发放《关于规范填报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告知书》。二是针对未及时将错误联单退回依法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问题,是因为单位误以为巴渝治废系统中精细化联单扫描后无法修改退回。目前已经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制定公司内部制度,杜绝此类行为发生。三是针对无特殊情况后补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是因为收运海扶医院医疗废物时间较晚,当天已无充足时间处理系统只有次日补录。检查后已组织员工学习,重申规范填报相关规定。四是针对未在已处置完毕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及装袋医疗废物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签的问题,非主观故意,是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新、老标准冲突理解不深刻,检查后第二天,立即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五是针对检查当日蒸煮期间,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的行为。是因为当日是计划定期维护废气治理设施日,是由于员工与外保单位未做好现场衔接导致。事后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加强员工教育。同时防臭喷淋损坏也是突发保险丝损坏,检查发现后,立即更换正常运行,非主观故意。鉴于公司初次违法,且本次违法行为轻微,非主观故意,公司积极整改的情况下,希望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中第条、第条、第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单位听证会上陈述情况及提供的整改报告、相关证据,和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予以认可。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规定,鉴于你单位一是积极整改,二是主要为管理疏漏,没有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三是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要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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