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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2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发布日期 ] 2025-10-2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23号(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2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DPQ4LK3G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嘉兴大道91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位于重庆永川茶山竹海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成渝高速原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箕山隧道进口段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TJ02合同段箕山隧道进口及进口段土石方工程。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在施工,箕山隧道进口附近工地上露天堆存了工程开挖产生的表土及土石方等用于后期绿化和路基填方的物料,占地面积300余平方米,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29日、2025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2.2025年7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5年729日《视听资料》1份

4.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自然保护地卫星遥感图斑问题交办受理单。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11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424号)。

6.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7.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TJ02合同段箕山隧道进口及进口段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中建五局1803202300403022)

证据1-7证明,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的“成渝高速原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箕山隧道进口段施工工地位于重庆永川茶山竹海国家级森林公园内。7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箕山隧道进口附近工地上露天堆存了工程开挖产生的表土及土石方等用于后期绿化和路基填方的物料,占地面积300余平方米,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8.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8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9.2025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9证明2025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正在作

业,在箕山隧道进口附近暂存渣土和工程开挖产生的表土等,已采用防尘密目网进行遮盖。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11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2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2025年7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箕山隧道进口附近工地上露天堆存了工程开挖产生的表土及土石方等用于后期绿化和路基填方的物料,占地面积300余平方米,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已构成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重庆泰与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应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避免发生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且执法人员复查时已完成整改,依法予以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观过错故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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