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25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5〕15号(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钊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2KJ047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街道铝山支路11号
按照市委重点关注清单线索,2025年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卫健委等部门对璧山区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要从事HW01医疗废物(841-001-01:感染性废物;841-002-01:损伤性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业务。你单位于2025年3月6日在重庆璧山协好医院有限公司收集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4.9kg,损伤性废物0.2kg),2025年3月24日在重庆璧山协好医院有限公司收集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4.6kg,损伤性废物1kg)共计10.7kg,均于当日下午处置。截至检查之日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构成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0日对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员工柯枨祥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5月20日对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员工柯枨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5月20日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调查所作《视听资料》;
4.《医疗废物贮存、处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QSX:BSYY2024024);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120004);
6.2025年3月6日《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高温灭菌设备运行记录》和2025年3月6日处置单;
7.2025年3月24日《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高温灭菌设备运行记录》和2025年3月24日处置单;
8.2025年3月《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纸质交接记录;
9.2025年3月《巴渝治废管理系统(环保端)截图》;
10.《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璧山)环准【2020】134号);
1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证据1-11证明2025年5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要从事HW01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业务,2025年3月6日和3月24日,你单位向重庆璧山协好医院有限公司收集并处置医疗废物共计10.7kg,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的事实。
1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2KJ047);
13.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证据12-13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苏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两次未运行电子联单的危险废物均已当日安全处置,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危害,后续调取均有电子联单的记录。且系初次违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强化日常管理,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和处置等工作。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