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25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不罚〔2025〕14号(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不罚〔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三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65554Q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326号(双桥经开区)
按照重庆海关通报第一季度废料交易信息线索,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1月在重庆海关废料交易平台将生产产生的废弃塑料粒PC加ABS边角料等普通废料(一般固体废物)分两批次(第一批次重量6631kg、含税总金额11418.42元,第二批次重量13341.79kg、含税金额36525.35元)共计19972.79kg、含税金额49867.14元向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出售,于2025年2月24日通过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的深圳市狼行物流有限公司转运至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未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并于2025年收到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2笔废料47943.77元货款。你单位构成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3日对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史斌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5月13日对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5月13日现场调查《视听资料》;
4.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边角料外售处理台账》(2025年2月);
5.《废料收购合同》两份(竞价会编号:2025010900009559、2025010900009560);
6.《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补打)凭证》(电子回单号码:0088-6553-1087-1100);
7.《重庆海关关于通报2025年第一季度废料交易平台数据的函》;
8.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
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606791号)。
10.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证据1-10证明2025年5月13日我局对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将2025年1月在重庆海关废料交易平台将生产产生的废弃塑料粒PC加ABS边角料等普通废料(一般固体废物)分两批次共计19972.79kg、含税金额49867.14元向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出售,于2025年2月24日通过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的深圳市狼行物流有限公司转运至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未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并于2025年收到珠海市应腾实业有限公司2笔废料47943.77元货款。构成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1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3065554Q);
12.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3.《重庆市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
14.承诺书。
证据13-14证明大昶(重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8日完成整改报备并作出承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8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1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0号),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备案逾期系工作疏忽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相关业务流程、数据记录等均完整合规。二是积极整改,迅速完成备案手续。三是企业经营困难,初次违法。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一是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二是本次逾期备案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三是你单位检查后积极完成整改备案并作出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及时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