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2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4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4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22号(里博新仪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22号
当事人名称:里博新仪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HAT61D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云福路356号
里博新仪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渝环辐【00576】),许可从事销售二类、三类射线装置活动。2025年8月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里博新仪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里博新仪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2022年7月变更至北碚区云福路356号,法定代表人2025年6月19日由冯学芳变更为杨可,但均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2025年8月7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该行为构成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委托授权人孙树渝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8月6日、8月7日对你单位开展非现场与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违法线索并现场核实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的事实。
4.委托授权书;
5.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孙树渝为你单位委托授权人。
6.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6-7证明违法单位名称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2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整改,于2025年9月8日取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符合相关要求。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