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19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3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21号(重庆安盛钾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2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安盛钾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LYNFXK
地址: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齐心大道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11月报审“年产2万吨磷酸二氢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5月7日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但项目建设时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境影响文件批准书要求落实生产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磷酸二氢钾包装工序未安装废气收集装置,无法将废气引入处理设施处理,导致该工序生产废气直排,且该项目自2019年建成投运以来,至今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你单位“年产2万吨磷酸二氢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书;
证据1证明你单位“年产2万吨磷酸二氢钾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批准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书要求包装废气采取在包装口设负压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处理后再高空排放。
2.2025年6月1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峰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6月1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峰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6月11日,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5.排污许可证;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情况记录表;
7.生产记录资料;
证据2—7证明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投入生产,至今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未按环评要求落实包装废气治理设施。
8.渝环(监)字〔2025〕WZD4 报告;
证据8证明你单位2025年6月11日生产期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未超标。
9.周峰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
证据9—10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及被调查人身份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年产2万吨磷酸二氢钾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化工,裁量等级4)、污染治理建设情况(部分建成,裁量等级2)、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整改情况(裁量等级0)、性质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1)等违法情节,经代入公式计算,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492500元)。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1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8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渝环听〔2025〕8号),并于9月22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初次违法;二是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三是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进行整改;四是个人专业知识不足,2020年联系了第三方单位验收,第三方单位告知需要生产负荷达到75%才能组织验收,因疫情、人员流动、排放标准更改、在线监测设施频繁故障等原因,我单位直到今年4-5月产能才达到75%以上,因一直认为我单位达不到验收要求,所以未开展验收,我单位没有不验收的主观故意;五是企业经营困难,我单位一直处于亏本保运转的状态,这两三个月因停产整改,加上整改投入了60万元以上的资金,已在借钱给员工开工资,目前员工有50多人,大部分员工年龄在50岁以上,如果处罚重了,企业倒闭了,这部分大龄员工在社会上可能再找不到工作。从社会责任角度考虑,希望给企业一个机会,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年产2万吨磷酸二氢钾项目”2019年已投入生产,至今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未按环评要求落实包装废气治理设施,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述称系初次违法,事发后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恶劣环境影响,主观故意不明显,当前经济环境和你单位经营存在困难,以上情况属实,但均不构成免于处罚的理由。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观过错程度较轻,系初次违法,事发后积极进行整改,且未造成恶劣环境影响,综合考虑当前经济环境和你公司经营实际困难,为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