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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1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19号(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名: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AC4BTG3P

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站前新区2号商楼2层左侧办公室

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7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秀山县武陵锰业渗滤液处理站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渗滤液处理站的废水总排口、堆体下方水池、涵洞水池涵洞旁路水池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渝酉环(监)字2025WT10号)显示:该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氨氮含量为145mg/L,超过重庆市地方标准《锰工业污染排放标准》(DB50/996-2020规定的排放限值(15mg/L)的8.67倍。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28日对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8日视听影像资料;

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监测报告》(渝酉环(监)字2025WT10号);

4. 2025年8月4日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 2025年8月4日对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鲲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秀山县武陵锰业渗滤液处理站生产日志(7月28日);

7.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渣场环境风险防控治理工程(渗滤液处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8.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41MAAC4BTG3P005U)节选

9.锰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96-2020)。

1—9证明7月28日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责运维的武陵锰业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氨氮含量为145mg/L,重庆市地方标准《锰工业污染排放标准》(DB50/996-2020规定的排放限值(15mg/L)的8.67倍

10.营业执照(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1.身份证明(余鲲,含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10-11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2.武陵锰业废水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2025年8月2日)在线数据。

证据12证明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氨氮排放标准已整改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2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91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述称:一是超标原因系突发性设备故障,非主观故意,检查当天下午2点23分检测到超标后,立即停止排放,并将超标废水回抽至收集池重新处理,组织抢修并于5点前复设备运行,23点经检测清水池水质全部达标后正常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企业积极主动整改。事件发生后,采取紧急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全面排查,强化巡查监测机制,加强人员培训等措施,提高环境安全意识,避免环境安全事故发生。三是企业经营困难,为公益性环保运营企业,无其他经营性收入,处罚金额过高综上恳请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氨氮含量为145mg/L,超过重庆市地方标准《锰工业污染排放标准》(DB50/996-2020规定的排放限值(15mg/L)的8.67倍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管理,今后的生产活动中避免发生违法行为。但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事发后立即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确有积极整改,对陈述申辩所述的非主观故意、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超标(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因子(超标因子个数1个、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超标5倍以上、日排放量工业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裁量等级分别取1、2、4、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次、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分别取2、2、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分别取-2、0、-2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在公式计算结果下浮20%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叁万贰仟(小写:33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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