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0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18号(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宏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P4UNX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3幢11-1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受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提供监测服务,2024年9月20日、10月31日你单位采样人员苟欣睿到该公司采样监测的过程中,下取采样监测设备内存卡,在电脑端对烟气流速、烟温等进行篡改,你单位基于篡改后的数据出具编号为宏畴(WT)〔2024〕002-12-4 、宏畴(WT)〔2024〕002-12-5的监测报告。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故意修改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行为,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3.宏畴(WT)〔2024〕002-12-4 报告;
4.宏畴(WT)〔2024〕002-12-4 报告原始监测记录;
5.宏畴(WT)〔2024〕002-12-5报告;
6.宏畴(WT)〔2024〕002-12-5报告原始监测记录;
7.对你单位苟欣睿、胡明分别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7证明你单位编号为宏畴(WT)〔2024〕002-12-4、宏畴(WT)〔2024〕002-12-5的监测报告存在人为篡改原始监测数据的行为。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9.环境监测委托合同。
证据8-9证明你单位受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监测。
10.重庆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证明苟欣睿为你单位员工。
11.胡明身份证复印件;
12.苟欣睿身份证复印件;
13.营业执照;
14.授权委托书。
证据11-14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及被调查人身份情况。
15.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执)罚[2023]31号)。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8月因在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受到1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4.75万元。
16.移交函。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出具报告的项目类型为报告书(水泥)(裁量等级5)、行为类型为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裁量等级3)、两年内受到1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2)、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整改情况(裁量等级0)、性质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2)等违法情节,经代入公式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陆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168750元)。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7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述称:1.公司技术人员人为调整数据,系技术人员不知设备故障,为让数据更接近实际结果而实施;2.公司进行了全面采取严肃处理相关人员、修订完善制度文件、封存停用涉事仪器主动开展能力验证、自查自纠同类问题等措施进行整改;3.监测结果未失实,未造成恶劣环境影响;4.受3年疫情、当前经济环境、市场占有率低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困难。鉴于以上情况,希望减免行政处罚,以教育帮扶为主。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员工在电脑端擅自篡改烟气流速、烟温等原始数据,你单位基于篡改后的数据出具编号为宏畴(WT)〔2024〕002-12-5 、宏畴(WT)〔2024〕002-12-4的虚假监测报告,环境违法事实明显。你单位在事发后,主动采取严肃处理相关人员,修订完善制度文件,封存停用涉事仪器,主动开展能力验证,自查自纠同类问题等多项措施进行整改;无证据表明你单位行为造成恶劣环境影响;当前经济环境和你单位经营存在困难,以上情况属实,但均不构成免予处罚的理由。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主动采取严肃处理相关人员,修订完善制度文件,封存停用涉事仪器主动开展能力验证,自查自纠同类问题等多项措施进行整改,且未发现你单位行为造成恶劣环境影响,综合考虑当前经济环境和你公司经营实际困难,为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