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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发布日期 ] 2025-08-27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16号(重庆三江机械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三江机械厂

投资人王定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433952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村二社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9日凌晨,你单位熔炼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并向外环境排放熔炼废气,但配套的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未开启。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采样记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5年5月9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熔炼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并向外环境排放熔炼废气。

4.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熔炼废气配套的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未开启。

5.产能说明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6.排污许可证;

7.脉冲布袋除尘器操作规程;

8.重庆三江机械厂废气治理工程承包合同;

证据6—8证明你单位熔炼废气配套建设了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熔炼废气应当经过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治理后排放。

9.监测报告证明现场监测你单位熔炼废气排口的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未超标

10.投诉记录证明你单位被投诉情况

11.营业执照;

12.授权委托书;

13.身份证复印件;

14.任职说明;

证据11—14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及被调查人身份。

15.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放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超标状况为未超标(裁量等级1)、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整改情况(裁量等级0)、性质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1)等违法情节,经代入公式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叁万陆仟贰佰伍拾元(小写:336250元)

我局于2025年78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1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7月9日,你单位局提出听证申请,局于2025年8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1.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于开启而非未开启状态。5月9日凌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布袋除尘器处于运行状态,吸风风机处于开启状态,只是脉冲控制仪无响应,经检查为近期损坏。5月7日,我单位维修人员,与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还在沟通,确认脉冲仪当时是在正常工作。2.公司达标排放,未对环境造成影响。5月9日,随行监测人员对熔炼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执法监督监测,在脉冲仪损坏的情况下,废气颗粒物浓度未超标,属于达标排放,未对环境造成影响,无危害后果。2023年至今,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贵局多次对我单位进行执法监督监测,结果也均达标3.无偷排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观故意。2024年初至2024年9月,我单位一直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贵局及市级环保专家的指导下,严格落实环保责任,相继投入80万元对所有废气治理设备在原有达标基础上进行提档升级,收集和处理效果明显更上台阶,在此次改造过程中,我单位多数时间处于全停产或部分停产状态,加上停产期间支付的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投入,实际费用已达150万元。为响应北碚区委区政府解决群众异味投诉问题,我单位已开始减半生产,计划于今年11月30日前铸造项目完全停产。我单位一直积极落实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无违法的主观动机。4.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落实整改,消除隐患。5月9日发现问题后,我单位第一时间联系厂家对除尘设备进行维修,于5月11日修复。5.持续的停产整改,使我单位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如果再被行政处罚,更不利于我单位发展,企业将面临破产倒闭。综合以上理由,你单位认为此次违法行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且及时整改,申请免予处罚。

经复核认为:2025年5月9日凌晨,你单位熔炼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并向外环境排放熔炼废气,但配套的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未开启,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单位听证述称废气颗粒物未超标,环境危害小,积极履行环保义务,及时更换损坏设备等理由,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执法人员20257月24日现场复查笔录,证明情况属实。以上理由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裁量依据,但不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理由。因此,我单位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免处罚的请求,但鉴于以上理由以及你单位初次环境违法、主观故意不强、经营存在困难等情节,可以按照相应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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