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47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7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罚〔2025〕13号(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环罚〔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仁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47469990E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垭口村150号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至7日,对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6荣昌区云丰河氟化物超标事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沿河排查。现场检查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你单位喷釉工序正在生产,酒瓶清洗工序中含有氟化物材料(氢氟酸),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收集池未密闭,该收集池主要用于收集厂区雨水、生活废水和清洗酒瓶的废水等。按照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文件要求,你单位生产废水不外排。2025年2月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收集池、收集池旁雨水沟、厂区外排水沟进行采样监测。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D5号)显示,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收集池旁雨水沟及厂区外排水沟水样均含有氟化物污染因子,分别为:26.6mg/L、13.7mg/L、12mg/L,收集池旁雨水沟及厂区外排水沟水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你单位雨水沟及外排水沟有生产废水进入无氟化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入云丰河。2025年2月14日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再次对你厂区云丰河上游和云丰河下游等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D8号)显示你单位上游云丰河背景点(鸦屿陶瓷小桥)氟化物含量为0.607mg/L,下游云丰河(污水处理站排水汇入前)氟化物含量为8.93mg/L,流经你单位后云丰河河水氟化物含量增长8.323mg/L。你单位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要求不外排,进入了外环境,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25年2月6日、2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3.2025年2月6日《视听资料》2份。
4.《重庆市永恒玻陶工艺有限公司贵州飞天茅台酒瓶专用自动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7)109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荣)环验﹝2019﹞069号)。
6.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D5号)。
7.《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674746990E001U)节选。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渔箭河新一轮“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及2022年度任务分解表的函》(荣经信函﹝2022﹞104号)、《荣昌县水功能区划编修报告》(2011年版)。
9.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D8号)
证据1-9证明,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收集池、收集池旁雨水沟及厂区外排水沟水样均含有氟化物污染因子,分别为:26.6mg/L、13.7mg/L、12mg/L,收集池旁雨水沟及厂区外排水沟水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按照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文件要求,生产废水不外排。但你单位雨水沟及外排水沟有生产废水进入无氟化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入云丰河。2025年2月14日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再次对你厂区云丰河上游和云丰河下游等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5﹞第D8号)显示你单位上游云丰河背景点(鸦屿陶瓷小桥)氟化物含量为0.607mg/L,下游云丰河(污水处理站排水汇入前)氟化物含量为8.93mg/L,流经你单位后云丰河河水氟化物含量增长8.323mg/L。你单位生产废水未按照环评要求不外排,进入了外环境,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0.2025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3份。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3份(重庆市安北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市富艺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市鸦屿陶瓷有限公司)。
12.2025年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及《视听资料》。
1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李琳等21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安富党工委﹝2024﹞66号)。
证据10-13证明,实施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永恒玻陶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4.2025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 证明你单位事发后积极整改,正在新建废水收集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罚告〔2025〕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改〔2025〕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2月26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监测取样点是单位收集池,但是收集池水不仅只有本单位的水。二是执法人员取样当天,单位涉水车间未生产,也未对进入厂区的公共排水沟采样,对厂区外排水沟水样存疑。三是单位无主观逃避监管的故意。一直积极主动履行环保义务,自费投入22.1万建设废水收集工程,本次是废水处理设备突发故障导致废水外溢,事发后立即减产暂停涉水工序,已投入员工和150多万进行整改,努力减轻后后果。四是单位从未遭受过行政处罚,经营困难以承受高额罚金,希望考虑企业实际情况,请求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一是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你单位监测数据,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了监测数据并有你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二是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记录了监测采样点及采样情况,有你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三是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上游云丰河背景点(鸦屿陶瓷小桥)氟化物含量为0.607mg/L,下游云丰河(污水处理站排水汇入前)氟化物含量为8.93mg/L,流经你单位后云丰河河水氟化物含量增长8.323mg/L。四是《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7)109号)等环评文件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和要求均为生产废水不外排,但你单位将含氟化物的生产废水外排,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排放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超标不足1倍(裁量等级2)、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处罚情况罚款10万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整改措施落实中(裁量等级0)、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裁量等级1);且你单位属于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对你单位依法适度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裁量共性、个性和修成因子选择及裁量公式计算方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陆万伍仟柒佰捌拾壹元(小写:365781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